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4〕5號)和環境保護部《關于改革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工作的通知》(環辦[2014]31號)要求,國務院和環保部取消了環境保護(污染治理)設施運營單位甲級資質認定,停止了實施許可和相關的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、發證等工作,同時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、臨時級資質許可應當廢止。為深入貫徹上級指示精神,結合我省實際,我廳于2014年4月10日起停止辦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、臨時級資質許可。
各(ge)級環(huan)(huan)保部門在落(luo)實通知要求的同時,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(jian)督力度,依(yi)法查處(chu)環(huan)(huan)境違法行為,確保污染治理設(she)施運營達(da)標排放。
云南(nan)省環保廳
2014年4月11日